市商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意见表及调整后市级部门权责清单
市商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意见表
填报单位:淮北市商务局 填报时间:2020年9月18日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调整类型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其他权力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
无 |
划出 |
根据新《外商投资法》和《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资函﹝2019﹞745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商务部门及国家级开发区,将不再受理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外商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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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权力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初审 |
无 |
取消 |
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运函﹝2019﹞765号)文件精神,取消市级“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初审”权力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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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审批 |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无 |
下放(属地管理) |
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运函﹝2019﹞765号)文件精神,市商务部门需承接“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力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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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权力 |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 |
无 |
下放(属地管理) |
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运函﹝2019﹞765号)文件精神,市商务部门需承接“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权力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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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权力事项有子项的,应逐一写明需调整的子项名称。
2、“调整类型”应写明划入、划出、增加、取消、下放(属地管理)、合并、规范(权力类型、事项名称、实施依据等)等具体意见。
调整后市级部门权责清单
填报单位:淮北市商务局 填报时间:2020年 9月18日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 施 依 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审批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 |
无 |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4日国务院620号令公布)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安徽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2014年5月7日皖商办外经函〔2014〕366号修订)第二条:在安徽省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经企业注册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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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审批 |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无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是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设定行政许可。 2、《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各省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各地政府统一部署安排下,有序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管理工作移交给地市级人民政府,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审批及行业管理工作。 3、《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第42项。未取得许可、配额或资质,不得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 |
1、公示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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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权力 |
企业赴非敏感国家和地区、投资非敏感行业开办企业备案 |
无 |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十、……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2、《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六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第九条第一款: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第一款: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第二款: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地方企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是否涉及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地方企业按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受理该申请。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3、《安徽省行政审批改革办公室关于做好省级权责事项下放(委托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皖审改办〔2017〕1号):“非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委托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1、公示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6、监管阶段责任:加强对备案企业的事后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理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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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权力 |
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和人员招收备案 |
无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二十六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用工项目、国外雇主的有关信息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是否涉及不予备案的情形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审查备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要求而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核材料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备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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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权力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是否涉及不予备案的情形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审查备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要求而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核材料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备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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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权力 |
拍卖业务许可初审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24号令)第十三条: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拍卖企业报送的拍卖业务许可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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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权力 |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 |
无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2、《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法规和“三定”只能,尽快制定或完善加强本地区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明确零售经营准入和退出机制、行业企业经营规范、监督管理等内容。指导各地市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编制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互联网+监管”、定期检查、年度检查、公示公告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3、《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运函〔2019〕765号)省商务厅将按照“三定方案”做好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各市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编制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互联网+监管”、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年度检查、公示公告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指导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行业监督检查。指导各市商务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完善市场监测预警机制,指导督促各市完成成品油经营企业信息归集报送工作,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 |
对年检程序的监管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报送的申请年度检查相关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各级年检机关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提交的年检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年检结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的年度检查结论要在各级商务部门的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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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实施依据”应规范填写依据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涉及依据颁布、修改、废止的,要注明实施、修改、废止的文号及时间。2、“责任事项”应写明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等环节的具体责任;“追责情形”应写明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