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委托书
委托行政机关:淮北市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吕锋
受委托组织:淮北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黄莉
一、委托行政处罚的依据
1.《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2.《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
9.《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10.《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1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12.《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13.《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14.《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15.《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16.《洗染业管理办法》
17.《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18.《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19.《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20.《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2.《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23.《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25.《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2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委托行政处罚的权限
1.对发卡企业未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的处罚。
2.对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3.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4.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5.对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6.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罚。
7.对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处罚。
8.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9.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处罚。
10.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11.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12.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13.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14.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15.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16.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17.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18.对洗染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19.对特许人未依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20.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
21.对特许人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22.对特许人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23.对特许人违反《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24.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25.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26.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
27.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处罚。
28.对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处罚。
29.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
30.对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
31.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处罚。
32.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处罚。
33.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处罚。
34.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35.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处罚。
36.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37.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六种情形的处罚。
38.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等四种情形的处罚。
39.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40.对家电维修经营者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41.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处罚。
三、委托行政处罚的范围
淮北市范围内(濉溪县、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
四、委托期限
2022年6月14日-2027年12月31日
五、委托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
1.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的委托行政处罚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受委托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本系统的业务培训。
2.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的委托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并对委托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依法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组织不适当的委托行政处罚。
4.经双方协商,可以依法终止部分或全部委托事项。委托事项调整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书。
(二)受委托组织权利、义务
1.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2.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委托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处罚。
3.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向委托行政机关书面告知委托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就行政处罚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委托行政机关书面报告。
4.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依据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法制作、归档行政处罚案卷,参加委托行政机关组织的案卷评查。
5.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6.受委托组织应当对其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保证其执法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测试。
六、其他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各持一份,委托行政机关向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或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备案一份,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一份。
委托机关:(印章) 受委托组织:(印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