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生猪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1-11-03 14:59 字号:


商务局

财政局



淮商商建〔2013〕167号          签发人:孙兴学、仲杰



关于印发《淮北市生猪储备管理办法》

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商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生猪储备的规范管理,确保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我们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淮北市生猪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淮北市商务局                 淮北市财政局

2013年7月16日

(联系人:代宏军  联系电话:0561-3061372)

抄送:市政府。

淮北市商务局                              2013年7月16日印发 



淮北市生猪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生猪储备管理,有效发挥生猪储备在市场调控中的作用,确保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7年第9号)和《安徽省省级储备肉管理办法》(皖商运字[2013]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猪储备,是指淮北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管理的,用于应对本地区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各类突发事件引发的猪肉市场异常波动,以及调节供求余缺、稳定市场价格而储备的生猪。

第三条 生猪储备是市政府的专项储备物资,其动用权属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四条 生猪储备实行资质认定、动态管理、计划下达、属地监管等原则。

第五条 市内从事储备生猪管理、储备、加工等活动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商务局负责生猪储备的业务管理,负责审核承储企业资质,对储备生猪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生猪储备有关政策,下达生猪储备计划、出栏通知。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生猪储备补贴资金的保障,将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合同和市商务局对合同执行情况的意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拨付补贴资金;负责监督检查有关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县区商务和财政部门按要求分别做好本辖区内生猪储备的相关管理工作和资金监管工作。

第七条 承储企业负责储备生猪在栏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生猪储备有关管理规定,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切实履行承储企业义务,及时报送储备有关业务数据,确保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在紧急动用时,能按指定要求,迅速、足量投放储备生猪。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八条承担生猪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先获得承储企业资质。根据生猪储备的要求,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猪养殖企业,相关设施必须达到承储企业应具备的标准;

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具有建立储备生猪台账及质量追溯等信息化管理的软硬件条件;

有稳定的销售网络,诚信经营,自愿并能够承担储备任务和安全责任;

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生猪基地场选址、布局、设施、防疫、饲料、饮水等方面符合《淮北市生猪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附件1)相关标准。生猪常年平均存栏3000头以上。其中60公斤以上的育肥猪1000头以上,且自繁自养。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商务局进行现场审查和材料初审,确定审查合格后,向市商务局上报推荐报告及相关材料。

具有中央和省级生猪承储资质的企业,自动具有我市生猪承储资质。

第十条市商务局按照规模能力、管理水平、区域平衡、成本节约、便于监督的原则,对申报承储企业进行资质审定,并将初审合格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有承储资质的企业。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资质实行定期检定、动态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

因质量等问题被取消承储资质的企业,2年内不得申请承储资质。因数量等问题被取消计划的企业(包括承担省级储备),1年内不予以安排计划。连续3年未承担任务的企业,需重新申请资质。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市商务局根据总体布局和市场调控需要,从具备承储资质的企业中按择优安排、兼顾平衡的原则,每年初下达储备计划。

第十三条 生猪储备原则上每年储备1轮。承储补助严格按照承储合同约定的标准,年终一次性结算。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在企业承储期间,组织开展检查,包括数量核实以及质量检测等。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根据储备生猪入储计划与承储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

承储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入储计划后,书面报请市商务局验栏,同时提供入储的专舍平面图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落实入储计划,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储备计划,承储企业应在检查前向市商务局申请调减计划。核查后再上报调减计划的,作为未完成任务处置,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在栏管理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建立健全生猪在栏管理制度,加强储备生猪日常管理。储备生猪实行专栏储存、专人负责、专账记录、实施台帐、质量追溯和挂牌管理制度,严格与非储备生猪分开。承储企业要做到账账相符、账牌相符、账实相符。承储企业要在每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填写上一月《淮北市生猪进销存月份统计报表》(附件2),报送所在地商务局,并同时上报市商务局。

第十八条 商务和财政部门采取抽检和县、区互检等方式对储备生猪的数量、质量进行检查,监督承储企业履行合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储备生猪数量检查、核实在有生猪储备标示牌的圈舍进行,实行现场逐栋、逐圈、逐栏、逐头清点。通过查看台帐、平面布局图、圈社标牌、现场清点等方式核实储备数量,其中60公斤以上育肥猪的存栏数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数量的70%以上。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积极配合商务和财政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应单据、账簿、台账等相关资料,不得以各种借口隐匿逃避检查。

第二十条在栏管理期间,市政府在没有动用的情况下,承储企业可在满足储备计划要求的前提下,根据育肥情况,按正常更新要求轮换储备生猪。储备生猪轮出后,承储单位应按计划及时、同品种、保质、等量轮入。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的,须报市商务局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生猪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栏生猪发生疫情或发生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时,承储企业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在地商务部门,同时上报市商务局。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在储备期间内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生猪,不得虚报储备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饲养专舍,

不得以储备生猪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进行场址变更、法人变更、单位名称变更,或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市商务局。

第六章出栏和动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根据市商务局下达的储备生猪出栏通知执行出栏任务。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商务局提出动用储备生猪建议,报市政府批准,按市政府批复向承储企业下达调拨令。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动物疫情等突发事件的;

(二)猪肉市场出现异常波动的;

(三)重大节假日需保障市场供应、满足民生消费需求的;

(四)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要按调拨令下达的时间、品种、数量、流向等要求,快速、组织储备生猪投放到指定地点。

县、区商务部门要做好储备生猪投放的相关组织工作。投放市场的储备生猪要定点销售,明码标价,挂牌供应,零售价一般低于市价10%左右。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商务局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追回承储补助,并追究其相应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能按照储备合同约定条件进行储备生猪入储和管理的;

(二)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的;

(三)储备生猪账账不符、账实不符、虚报、瞒报储备数量的;

(四)以储备生猪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的;

(五)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储备计划和调用命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干涉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七条 县、区商务部门上报材料不真实的,或履行有关监管工作不力的,由市商务局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淮北市生猪储备管理办法》(淮商商贸(2008)2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淮北市生猪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

2、《淮北市生猪进销存月份统计报表》

附件

淮北市生猪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

一、选址

1、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2、建在交通方便、水质良好、水源充足、地势较高、干燥、排水良好,无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地区;

3、避开交通要道、居民区、城镇、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远离饮用水取水口、其它养殖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周围有围墙或其他有效屏障。

二、规模

常年存栏量不低于3000头,其中60公斤以上的育肥猪1000头以上,且自繁自养。

三、布局

1、执行生产区、管理区和粪污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区分开的原则。场区内道路硬化,裸露地面绿化;

2、生猪和物资运转采取单一流向,净道和污道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3、生产区在管理区的下风或侧风向处,粪污处理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区、病猪隔离舍和生猪引种隔离舍应在生产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4、建有更衣室、消毒室、兽医室、病猪隔离舍和生猪引种隔离舍;

5、猪舍的地面、墙壁和设施应便于清洗和消毒,给排水通畅,通风良好。

四、设施

1、配备清洗消毒设施,配备防蚊蝇、防鼠设施,配备病猪隔离、污物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设备,配备符合联网要求的计算机,并按照不同猪舍分别配备饲喂和环境控制设备;

2、大门入口处设有与大门同宽、长度不小于进场大型机动车车轮一周半长的水泥结构的消毒池;管理区入口处设有洗手消毒设施。生产区入口处设有换鞋、更衣间和洗手的消毒设施。猪舍入口处设有消毒设施。

五、人员

1、兽医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资质证明,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

2、生产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时须更衣换鞋、洗手消毒,且工作服须定期清洗消毒;非生产工作人员不允许进入生产区,如有特殊情况,须遵守场内防疫制度;

3、工作人员不得兼职于其他养殖场,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动物疾病,饲养人员严禁相互串栋。

六、消毒

1、定期对场地进行清洁、消毒,确保良好卫生环境,定期对生猪进行消毒,定期对设施、设备和用具进行清洗和消毒,运输工具在运输前后必须进行清洗消毒,猪舍每批生猪调出后应彻底清扫干净;

2、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其他畜禽动物,不得将外购的生鲜、熟制生猪类食品带入基地场,外来车辆、动物、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人生产区,生产区内车辆和工具不得出基地场。

七、引种和引猪

1、生猪基地场应采取自繁自养;

2、引进的种猪应来自非疫区的具有《种畜禽生产许可证》的种猪场,并提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种猪合格证明》。引进的种猪至少隔离30天以上,经兽医检查确定健康合格后,方可转入生产区。

八、免疫

1、按制定的免疫程序及接种计划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免疫器械和用具在免疫前后必须彻底消毒,定期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2、购进后的疫苗按规定保存,使用时应检查疫苗是否在有效期内。

3、发生疫病或疑似疫病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九、病猪的诊断和无害化处理

1、对可疑病猪应隔离观察、诊断。对因传染病和其他需要处死的可疑病猪,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GB16548的规定处理并记录。不得出售病死猪;

2、废弃物处理应符合以下规定:废弃物的处理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粪污须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加以综合利用,处理后的粪污应符合GB7959的要求;污水的排放应符合GB18596的要求;剩余或废弃的疫苗和使用过的疫苗瓶应作无害化处理并记录,不得随便丢弃;

十、兽药

1、不得购进无国家批准文号或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育肥后期的储备生猪根据所用药物执行休药期并记录,达不到休药期的不能作为储备生猪出栏。

2、生猪驱虫药物的使用应符合NY5030的规定,驱虫程序的制定应符合GB/T17823的规定。

十一、饲料、饲草和饮水

1、生猪的饲料、饲草和添加剂的使用分别符合GB13078、NY5032、NY5127的要求,预混合饲料及全价配合饲料必须注明药物添加剂名称和用量并记录,禁止在饲料、饲草中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禁止饲喂变质、霉变、生虫或被污染的饲料和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泔水、其他畜禽副产品。

2、饮用水符合NY5027的规定,定期清洗消毒饮水设备。

十二、信用

1、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度,在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三年内无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不良记录;

2、财务状况良好,能够提供银行有效担保,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3、能对储备生猪的数量完整、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附件

淮北市活猪进、销、存月份统计报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饲  养  场  名  称



活   猪   品   种



活 猪 总 存 栏 头 数



其     中:



公 猪 存 栏 头 数



母 猪 存 栏 头 数



后备猪母猪存栏头数



仔 猪 存 栏 头 数



育 肥 猪 存 栏 头 数



60千克以上育肥猪存栏头数



本 期 销 售 头 数



本期销售均价(元/公斤)



新 增 设 备 情 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