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适用与解读
一、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第二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外贸易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其中的对外贸易包括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在地域范围上,《对外贸易法》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对外贸易法》在2004年修订前,对对外贸易主体有严格的限制,只有获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才可以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可以看出,我国《对外贸易法》在对对外贸易经营者上的两个变化:一是对外贸易经营者的主体范围在扩大,法人和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对外贸易经营者;二是对外贸易经营权的获得从审批制改为经营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即可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
但是,我国《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并非完全取消限制,对外贸易经营者若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2016年11月7日,《对外贸易法》的修改对对外服务贸易主体资格限制的进一步放宽,从事工程承包的单位,无须再经有关部门审批获得相应的资格,即可从事对外工程承包。
三、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我国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目录管理制度。货物和技术都分为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自由进出口三类。但是,属于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并非无须办理任何通关手续,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对限制或禁止的货物、技术的进出口作出了规定,明确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1至4项的货物、技术进出口,既可以“限制”,也可以“禁止”,其他各项只能“限制”,不能“禁止”。
四、国际服务贸易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商务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可能影响货物、技术进出口或国际服务贸易的事项进行调查。
五、对外贸易救济
国家根据对外贸易调查结果,可以采取适当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如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此外,我国《对外贸易法》还规定了其他救济措施,如适用服务贸易的保障措施,针对进口转移的救济措施,其他国家未履行义务时的救济措施,反规避措施,预警应急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