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2023年版)
市商务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2023年版) |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淮北市商务局(共9项) | |||||
1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 |
企业法人代表无犯罪记录证明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第七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公安部门 | 告知承诺制 |
2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 | 企业验资报告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第七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出具资产证明相应资质的机构 | |
3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12.规范零售审批。各地在未出台当地审批管理规定之前,可参照此前审批条件执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条件应包括:申请主体应符合企业登记注册要求,按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网点应符合本地区成品油零售分销体系发展规划;站点设计、施工及其经营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 自然资源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
4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水上加油站(船)船舶所有权证明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12.规范零售审批。各地在未出台当地审批管理规定之前,可参照此前审批条件执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条件应包括:申请主体应符合企业登记注册要求,按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网点应符合本地区成品油零售分销体系发展规划;站点设计、施工及其经营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 海事部门 | |
5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名称变更审批 | 产权证明材料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12.规范零售审批。各地在未出台当地审批管理规定之前,可参照此前审批条件执行。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6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地址变更审批 |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12.规范零售审批。各地在未出台当地审批管理规定之前,可参照此前审批条件执行。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7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 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 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可以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 (格式见附件2)。 第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
审计机构 | |
8 | 省内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 “两店一年”证明材料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
市场监管部门 | |
9 | 自由技术进(出)口 技术合同登记 | 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第二章第十八条及第三章第四十条: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1、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2、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3、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 企业注册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