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安徽省家电、数码及家装厨卫产品“焕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根据各市公告实施,对个人消费者在参与商户购买本细则适用补贴产品给予“立购立减”补贴。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补贴产品范围及补贴标准。
家电产品:对个人消费者购买2 级及以上能效(水效)标准的冰箱(含冰柜、冷藏柜)、洗衣机(含洗干一体机)、电视(含激光电视、投影仪)、空调(含中央空调)、电脑(含一体机、便携式计算机)、热水器(含燃气壁挂炉)、家用灶具(含集成灶)、吸油烟机、净水器、洗碗机、电饭煲、微波炉 12类家电产品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上述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15%,对其中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水效)标准的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最终销售价格5%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空调产品最多可补贴3件),每件补贴不超过 2000元。
数码产品:对个人消费者购买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等3类数码产品(单件销售价格不超过6000元)给予补贴。每人每类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比例为减去生产、流通环节及移动运营商所有优惠后最终销售价格的15%,每件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
家装厨卫(智能家居)产品:对个人消费者购买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零售商品条码的淋浴器、浴霸、浴室柜、浴缸、电视柜、茶几、餐桌、学习桌、灯具、智能门锁、智能晾衣架、智能窗帘、智能马桶(含智能马桶盖)、智能床、智能床垫、智能沙发16类产品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上述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15%,对其中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水效)标准的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最终销售价格5%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 2000元。
第三条 2024年已享受国家以旧换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2025年购买上述同类产品可继续享受补贴。
第二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兑付
第四条 个人消费者须在省服务平台(或与省服务平台实现对接的其它平台)报名。报名成功后,到参与商户购买本细则适用补贴产品,于支付环节按规定标准享受政府补贴。
第五条 个人消费者购买本细则适用补贴产品时,应配合商户做好必要的产品信息采集等工作。
第六条 参与商户或电商平台负责及时将相关信息和资料上传至省服务平台。
第七条 消费者发生退货情形时,商户应通过原支付渠道退还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并按活动有关要求将财政补贴资金退回指定的财政账户。
第八条 消费者交售老旧商品的,其回收价格由消费者与商户协商确定。鼓励生产、销售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等同步叠加让利,形成产供销、上下游、政银企、线上线下联动让利促销,推动售新、收旧互促,激发市场活力。
第九条 各市在确保资金安全前提下,简化资金核销流程,缩短兑付周期,可采取提前预拨部分资金、滚动兑付资金等方式,减轻商户垫资压力。预拨资金时,应以商户在省服务平台上传的完整交易数据所对应的垫付资金为依据。
第十条 县级商务部门会同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补贴资金审核;市级商务部门会同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抽查复核(具体比例由各市确定),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市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商务部门提出的资金拨付意见兑付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各市商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于2026年1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清算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三章 参与商户征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市商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的流程,负责商户征集。各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统一补贴商品库,参与商户共享共用。各市参与商户和商品库报省商务厅备案并提供省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 参与商户由各地市结合实际确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和纳税、从事本细则适用补贴产品销售的商户。大卖场管理公司(如有上级法人企业,须经其同意)可组织卖场内符合条件的经营商户统一报名,并承诺对场内参与商户相关经营行为负责。
(二)能够提供配送、安装、调试、保修、收旧等综合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
(三)遵从本次补贴统一规范和要求,能够与省服务平台对接完成补贴商品信息上传、交易收单和支付等工作。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独立对公账户和开具税务发票能力,有进销存信息化管理系统。
(五)管理运营规范,诚信经营,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十四条 参与商户应做到补贴商品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或网页)显著位置注明政府补贴优惠,公开承诺做到不“先涨价后打折”,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伪造冒用能效水效标识,不捆绑、搭售,不拆分发票、虚开发票、凑单开票以及“退货不退补”“一机多卖”,不以任何形式骗取套取补贴资金,不非法拆解处置回收的废旧家电等产品,如有上述行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第十五条 本着开放、共享的原则,鼓励各电商平台、支付平台、金融机构等在落实管理责任前提下,与省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对接,实现补贴资格“多平台领取、多渠道核销”,提升消费者支付服务体验。
第十六条 各市应按照参与商户“谁推荐(确定)、谁监管、谁兑现”的原则,组织开展商户报名、资金审核、日常监管等工作。原则上参与商户在其门店所在地报名。对异地报名的商户,审核确定其参与资格的市要落实主体监管责任,门店所在地的市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 各市对参与商户及商品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不得以销售额、垫资能力等为由限制市场主体参与,一视同仁支持线上、线下经营主体,以及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参与活动。
第十八条 省服务平台、参与商户及电商平台应在活动期间规范使用“消费品以旧换新”全国统一标识开展宣传活动。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工作指导、活动监管等。
第二十条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细化落实举措,加强统筹推进,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若某市用完中央资金额度(含地方配套资金),则超出部分由该地区通过地方资金支持,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接续政策,确保平稳有序过渡。各市应保障政策实施期间第三方审核、抽查等服务所需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市商务部门应会同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现场检查、暗访等方式,加强交易行为和资金安全的全流程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经营秩序和政策实施环境。发现问题时,各市要第一时间采取约谈提醒、暂停或取消参与资格、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处置,及时追缴国家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第二十二条 各市商务部门应单独设立或依托当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设立消费品以旧换新业务咨询热线,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设立消费者举报投诉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各市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市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补贴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解释,并根据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