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较快增长,加快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培育,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
对每新增1家当年纳入统计且次年正常启报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单位)(当年纳入统计、次年正常启报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当年度由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公司等企业非法人发展为企业法人单位(当年纳入统计、次年正常启报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商贸骨干企业做大做强
1、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商贸流通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对年社零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到当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平均增幅以上的企业,给予排名前5名的各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年社零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且增幅达到当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平均增幅以上的企业,给予排名前5名的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支持传统市场和商贸企业集中收银
促进传统市场和商贸企业提档升级,全面推进大型市场(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等)和商业综合体(商业街)集中收银统计工作,对当年实现集中收银统计(当年纳入统计、次年正常启报的),且销售额过5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商贸企业做好统计工作
县(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限上商贸企业发展工作经费,对限上商贸企业负责直报的统计人员及相关单位负责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上报的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不低于2400元/年的补助。
五、支持加强内贸流通统计监测工作
按照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贸流通统计监测工作的函》的要求,对市场运行监测样本企业信息报送人员、节假日值班给予不低于2000元/年的补助。
奖励资金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切块安排,每年安排2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市商务、统计部门对业务培训、信息发布等支持促进全市商贸流通统计工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参照《淮北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联合组织项目的实施。县(区)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促进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工作的政策措施。